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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http://vol.moi.gov.tw/vol/home.jsp?mserno=200805210003&serno=200805210005&menudata=VolMenu&contlink=ap/article_view.jsp&dataserno=200807150062

...摘錄自法條...

(三)教育訓練及權利義務
第九條(教育訓練)
本條規定志工應受「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前者內容已有規定,共十二小時;後者課程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要自行訂定。為建立志願服務的共識,提升服務品質,對志工的訓練確有必要。

各縣市政府皆有相關付費研習可以參加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工資源中心網站http://www.kvc.org.tw/

屏東縣志願服務協會 http://www.pcva.org.tw/?

(四)志工之福利及獎勵第十九條(評鑑與獎勵表揚)
為有效推動動保志工制度,運用單位可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服務績效,對成績優良者給予獎勵表揚。此類表揚至少每年需辦理一次,以鼓舞志工士氣。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每年辦理各地方政府志工業務評鑑,針對績優個人與團隊加以表揚。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亦會辦理績優志工團隊選拔。 至於個人表揚方面,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服務時數滿三千小時,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與得獎證書;五千小時銀牌獎與得獎證書;八千小時金牌獎與得獎證書。申請程序為七月底將相關資料送至運用單位,八月底送至地方主管機關,九月底送至內政部彙辦。
第二十條(志願服務榮譽卡之核發)
志工如在運用單位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三百小時,即可檢具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憑該卡進入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免費。
第二十一條(優先服務兵役替代役)
本條規定志工服務績效優良並經認證,得優先服兵役替代役,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志工資格」係指「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代役」例如,在服役之前在美術館擔任志工,符合150小時規定,可優先服「文化役」,在社福機構擔任志工,優先服「社會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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